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于: 2025-06-03 浏览 1463 次
甘教材〔2023〕3 号
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厅直属中小学: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 ,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工 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要求,省教育 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23 年 12 月 11 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 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 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和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教材选用坚持适宜性,符 合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坚持依法依规,严肃教材选用工作的组织纪律。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全省中 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制定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具体制 度,发布全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领导和监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 工作。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教材选用工作。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教育部《学校选用境外教材 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负责全 省中小学教材的统筹管理、组织选用和监督工作。国家级普通高 中新课程、新教材示范校可作为独立教材选用单位,须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甘肃省中小学教材选用 委员会,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采取聘任制,成员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选用一次聘任一次,选用工作结束后 自行解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成立市级教材选用委员会。
第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条 甘肃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本 学科教材初选工作,由熟悉本学科教学和课程教材的专家、教研 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 1/2,应来自有代表性的不同学校。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材选用专家库(学校作为选用单位除外),专家库中 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20 人。实施选用前,选用 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学科、学段的专家组成学科组,并 在学科组成员中指定学科组组长。学科组组长可以作为选用委员会成员的备选人员。
学科组成员抽取程序和办法如下:
( 一)在正式评审前两天,选用单位将专家库中相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所有专家姓名制成签以备抽取。
( 二)正式评审前一天,选用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按学段分学科随机抽取专家。
(三)随机抽取的专家由现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所在单位。抽取专家的人员名单确定后, 当场密封并专柜保存。
(四)专家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专家本 人或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入教材选用工作现场前,均应向选用单位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
第十一条 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 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 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四条 启动教材选用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选用方案,向社会公告教材选用事项,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材出版单位提供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学科组应集中研读、分析、 比较国家和省级中小 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每位成员独立对所有版 本教材逐一进行评分,学科组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计算平均得分的方式,汇总各版本教材评议分数,依序提出教 材选用建议名单,分别撰写评议报告,形成本学科组初选意见,提交教材选用委员会。初选意见须经学科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 学科组汇报,审议各学科组评议报告,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 进行充分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各学科选用教材的初选方 案。省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实到人数应不低于应到人数的 4/5 。 投票得票数低于实到人数 2/3 的,选用结果无效。 学科组初选 意见、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应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市级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 会确定的各学科选用教材初选方案,确定本市(州)拟选用教材的第一意愿版本和两个备选版本。
第十八条 市(州)拟选用教材第一意愿版本数量,如符合 教育部要求的非统编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科不少 于三个版本(含三个)、普通高中不少于两个版本(含两个)的 要求,则按程序提交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如 不符合版本数量要求,在各市(州)备选版本中统筹、调整选用结果 ,再提交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课程教材由教材选用单位根据全省中小学课程设置方 案的相关要求,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 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异议进 行核查处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 材征订。厅直中小学和有关办学单位执行所在市(州)的教材选用结果。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工作应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 以全封闭会议形式集中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选用工作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教材选用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 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 至少 1/3 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 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二十四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评估,确 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由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材更 换工作方案,按相关规定进行选用更换,确保国家要求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 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 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 一)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中小学教材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材编写、 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本次教 材在该行政区域的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 据相关程序上报教育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 年省教育厅 印发的《甘肃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 教基二﹝2016﹞9 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 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