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规章制度 发布于: 2022-03-03 浏览 886 次
一、专业设置
第一条 应用型自考专业设置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与专业基本规范》为基本依据,分专科和独立本科段两个层次设置专业。
第二条 专业设置应根据我省及西北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同时,要充分考虑办学力量和条件,做到申报专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重,需要与可能相结合。
第三条 专业设置的程序是:由办学实体在认真调查社会需求,充分准备办学条件的基础上,深入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呈报省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包括:调查报告、教学计划、考试计划、使用教材、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六部分。
二、课程设置和考试计划
第五条 根据甘肃省高教自考委规定,凡开考专业,必须参加全省统考,学校主考课程由省自考办临督。
第六条 各专业的统考课程,根据省考办安排,分为每年上下半年各 4门。各专业在学期课程安排时,应注重课程之间开设顺序、知识衔接、各学期课时分布等问题,科学合理开设课程,防止在一学年内将统考课程全部开完或开设课程过少、课时太少的现象。
第七条 各专业每周安排课时不应少于 25学时。
第八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考课程,在一届学生的教学考试中,不得变更调整;下届教学考试中,需做调整变更的,必须提前报学校和省自考办批准备案,方可调整变更。
第九条 选修课程必须开足省考办规定的学分。原则上按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开设,调整变更的,须报经学校和省自考办批准备案,擅自变更者,在毕业生资格审查时不予认可。
第十条 凡新批新设各专业,在批准后两月内必须写出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在学生开学前,确定各门课程所使用的教材。开学两月后,必须向学校和省自考办报送统考课考试大纲和教材样本。
第十一条 考试大纲和使用教材尽力保持一致,原则上使用省考办指定的教材授课;当采用教材与指定教材不一致时,应以考试大纲为准,调整和补充教学内容。
三、招生与注册
第十二条 应用型自考生招生录取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参加当年高考统考,分数线达到一定要求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往届高中毕业生有条件且能坚持全日制学习者或具有高中同等学历者。
第十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写信向本招生单位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半月内,办班单位应按招生条件进行思想政治、文化知识和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经学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审核,报经省自考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四、教学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未获准及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按西北师范大学自考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条列)执行]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要加强学生课堂考勤,执行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双向考勤制度。班级考勤情况一学期内向学校自考中心书面报两次,并按“西北师范大学自考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作出处理。
五、交费管理
第十八条 新学年开始注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一次性交清本学年度的学费,住校生应同时交清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生因招工、招干或其它原因申请退学时,学校应准予退学。退学学生须先向所在院 (系、中心)递交退学申请书,由院(系、中心)签署是否同意退学的意见和退还学费的初步意见,学校审定后,根据省考委的规定,批准退还学费的具体数额,并通知学校财务处,由考生本人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其它任何人不得代替。
第二十条 凡到校报到开课后半月内提出退学者,除报名费不退外,还须缴纳管理费 50元,学费及住宿费全部退还本人;一个月内(不破月)提出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学费的90%;二个月内提出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学费的70%;超过二个月者除上交部分和本学期学费不退外,第二学期学费全部退还本人。因违纪被勒令退学和取消学籍者,学费一律不退。
六、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计划文件规定的考试日程和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超过报名期限者,一律不予报名,以维护考卷计划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考中心依据各专业报名课程和报名人数统计确定试卷计划,并报省自考办制卷;考卷计划一经确定,不论出现何种情况,均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考场安排、考场座次表、考生座号通知单一经公布、通知,任何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改,以维护考试安排的严肃性,防止考生借此进行作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及坐号通知单。即带齐二证一单,方可入场考试;二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遗失者,必须在考前一月内申请补办;临考前申请补办者,不予办理。学业期满,已离校学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及坐号通知单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是用来证实自己身份的必备证件,要妥善保管。准考证在每次考完试后,应交回院 (系、中心)专人管理。确遗失者,需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准考证,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的申请表,由本院(系、中心)主管人签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省自考办考务科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严格遵守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甘肃省应用型 (专科)自学考试违纪学生处理暂行规定》,杜绝考试作弊。考试违纪者按“西北师范大学自考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学籍,不退学费的处理。
学生学习期满离校后参加补考作弊者,学校不再办理下次补考报名手续。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省考办统一登分并向学校通知公布。成绩一经通知考生本人,除漏登者之外,不许查询,不得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到省上成绩通知单后,复制并发到各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要建立自考生成绩管理档案,对每个考生建立省上统考课程成绩卡,以省上成绩通知表和“西北师范大学高教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考籍档案卡”为主,按届分班装订成册,做为系级永久档案保存。
七、毕业与毕业证书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环节和毕业环节考核,政治思想鉴定合格者,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查通过,予以毕业。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条 凡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到校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课程登记卡》,本科毕业生还须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合格成绩登记卡》,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社会自考单科合格证的毕业生,必须将单科合格证及准考证交院(系、中心),由院(系、中心)统一造表后交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统一调档。不交或无单科合格证及准考证者,不予调档。调档者,按规定交适当的调档费。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须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好,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教学纪律,遵纪守法,符合本要求者,鉴定合格;凡违犯纪律管理规定和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鉴定不合格,可推迟毕业或不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办理完毕后,必须由本人签名领取,任何人不得代领,以避免遗失。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如有遗失,需由本人向省考办考籍科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上报毕业材料;
1. 准考证遗失者;
2. 参加社会长线考试无单科合格证和准考证者。
第三十六条 凡修满学业离校,要报考未通过的某门课程时,必须于每年上半年元月 15 日至 2 月 20 日前,下半年 7 月 15 日至 8 月 20 日前与原在校学习单位联系,询问本次考试安排中有无本门补考课程,若有方可报名,报名时须交补考费,也可委托他人及时报名。办学单位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统一造册上报,安排考试。超过报名期限者,一律不予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