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法规制度 发布于: 2019-07-22 浏览 527 次
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人司[1998] 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原国家教委教人厅[1997]6号)规定,现就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前培训的对象与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施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需参加岗前培训。新补充的教育职员和其他人员是否参加。岗前培训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二、岗前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1.各地当年新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原则上应于补充到学校后的一年内完成岗前培训。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岗前培训的年度计划工作。从一九九九年开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岗前培训年度计划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上报我司,同时抄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高师)师资培训中心和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岗前培训年度计划,具体做好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高师)师资培训中心根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参与当地的岗前培训。
4.高等学校人事(师资)部门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安徘落实本校有关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三、岗前培训的教材
为了规范岗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适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求,从一九九八年九月起,岗前培训统一采用我司组织编写的《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管心理学》教材,各地原有同类教材可供学员学习时参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的教学,在新编统一教材出版前,各地仍可沿用原有教材或自定。
四、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1.从一九九八年九月起,岗前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育部人事司监制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来已参加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学内容基本符合《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暂行细则》有关规定,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可视为已完成岗前培训。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根据本人需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换发或补发。
2.颁发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程序如下:
(1).高校(高师)师资培训中心和有关高等学校,对参加岗前培训成绩合格人员登记造册,用六位数字(前两位为年份,后四位为人员序号)统一编号,并按名册填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应与名册上的编号一致);
(2).各省高校(高师)师资培训中心汇总登记名册与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各省高校(高师)师资培训中心应及时将岗前培训合格者考试(考核)成绩单和合格证书发到送培学校,由送培学校将证书发给合格者本人,成绩单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是高等学校教师完成岗前培训的有效凭证。各地必须加强证书管理,严格颁发证书的审批手续,维护岗前培训工作的严肃性。
五、其他事宜
教育部人事司委托北京中心具体负责岗前培训新编统一教材的组织工作以及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请直接与北京中心联系。